旅遊新聞
      • 「VISITKOREA網站/應用程式」位置資訊服務使用條款說明及個人位置資訊處理方針

        • 202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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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ISITKOREA網站/應用程式」為遵守《個人位置資訊保護相關法律》、《資訊通信網利用促進及資訊保護等相關法律》、《電信基本法》、《電信事業法》及相關法令、方針,而制訂了個人位置服務使用條款及個人位置資訊處理方針。

    該個人位置服務使用條款及方針將自2025年7月1日起適用。





    VISITKOREA個人位置服務使用條款

    第1條(目的)

    本條款之目的在於會員(指同意VISITKOREA位置資訊服務使用條款之個人位置資訊主體,以下簡稱「會員」)使用韓國觀光公社(以下簡稱「公司」)提供的VISITKOREA位置資訊服務(以下簡稱「服務」)時,規定公司與會員之權利、義務及其他必要事項。

    第2條(使用條款之效力及變更)

    ① 本條款需由申請服務之顧客或個人位置資訊主體同意,依據公司規定之程序登錄為服務使用者,方具有效力。
    ② 會員若於線上點擊本條款之「同意」按鈕,即視為已閱讀所有條款並充分理解條款內容,並同意適用條款。
    ③ 公司得於不違反「位置資訊保護及使用等相關法律」、「內容產業振興法」、「電子商務等消費者保護相關法律」、「消費者基本法條款規定相關法律」等法令之範圍內,修正本條款。
    ④ 公司若修正條款,需明示適用日期、修改事由、現行條款及修正條款之內容,以及至修正條款適用日為止,若未表示同意或拒絕,則視為同意修正條款之內容,並透過以下方法公布或通知。
      1. 於服務網站等公布 : 自修正條款適用日30天前至適用日之後的一定期間(公布至下次修正前為止)
      2. 以電子形態(電子郵件等)個別通知會員 : 自修正條款適用日30天前
    ⑤ 公司根據前一項公布或通知後,若至修正條款適用日為止,會員仍未表示同意或拒絕,則視為會員同意該修正條款。
    ⑥ 會員若未同意修正條款,(公司或)會員得解除使用合約。

    第3條(相關法令之適用)

    本條款根據誠信原則秉公適用,對於本條款未明示之事項,將根據相關法令或相關事例處理。

    第4條(服務內容)

    ① 公司所提供之位置資訊服務及個人位置資訊的使用目的與期間如下。

    服務名位置資訊服務內容及使用目的個人位置資訊使用期間
    VISITKOREA
    位置資訊服務
    o 以使用者現在位置為準,推薦周邊觀光景點資訊
    o 以使用者現在位置為準,推薦周邊活動資訊
    o 若位於大韓民國主要出入境地點,則傳送指引訊息
    至拒絕位置資訊服務時為止
    ※ 個人位置資訊的使用為一次性,不儲存於系統內

    公司根據「位置資訊的保護及使用等相關法律」第16條第2項,自動記錄、保存個人位置資訊使用·提供事實的確認資料,並保管該資料至使用者拒絕位置資訊服務為止。
    公司於達成個人位置資訊的使用或提供目的時,除了第2項的位置資訊使用·提供事實的確認資料外,會立即廢棄個人位置資訊。但若根據其他法律有保管之必要,或會員另外同意保管個人位置資訊時,自會員同意時起,最長可保管該資訊1年。

    第5條(服務使用費)

    ① 公司所提供之服務基本上為免費。
    ② 使用無線服務時所發生的行動網路通訊費另計,根據使用者加入的電信公司政策而異。

    第6條(服務內容變更通知等)

    ① 當公司變更或終止服務內容時,公司可透過網站公告服務內容的變更事項或終止。
    ② 根據第①項,以不特定多數為對象時,可透過網站等方式通知服務內容變更事項或終止。

    第7條(服務使用之限制及終止)

    ① 若發生以下任一事由,公司得限制或終止會員的服務使用。
      1. 會員故意或以重大失誤妨害公司服務之營運時
      2. 不得已需維護、修理服務用設備或施工時
      3. 「電信事業法」所規定之基幹通信業者終止電信服務時
      4. 國家非常狀態、服務設備障礙或服務使用者暴增等服務使用出現問題時
      5. 因其他重大事由,公司認為不適合持續提供服務時
    ② 公司根據前項規定,當限制或終止服務使用時,需於服務網站等公布事由與限制期間等,並以電子形態(電子郵件等)個別通知。
    ③ 公司根據前項,若有不得已之事由而無法公布或通知時,得於事後公布或通知。

    第8條(個人位置資訊的使用或提供)

    ① 公司利用個人位置資訊提供服務時,需事先在使用條款中明示。
    ② 公司向會員指定的第三方提供個人位置資訊時,需事先告知會員該資訊提供之對象及提供目的,並取得會員同意。
    ③ 根據第2項,當向會員指定的第三方提供個人位置資訊時,每次需即時透過收集個人位置資訊的通信裝置或電子郵件地址等,通知會員該資訊提供之對象、提供時間及提供目的(以下簡稱「資訊提供內容」)。
    ④ 但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則透過會員事先指定的特定通信裝置或電子郵件地址等通知。
      1. 收集個人位置資訊的通信裝置不具備接收文字、語音或影像功能時
      2. 會員事先請求透過收集個人位置資訊外的通信裝置或電子郵件地址等方式通知時
    ⑤ 即使有第3項之規定,會員仍可根據「位置資訊法」施行令第24條,選擇一次匯聚資訊提供內容再通知。若會員按公司的程序請求時,可根據前項將通知方法變更為即時通知。
    ⑥ 會員在同意第1項、第2項、第5項的情況下,將使用·提供目的、提供之對象的範圍及位置資訊服務使用條款的部分內容與會員的個人位置資訊提供給第三方時,可暫時保留對於通知方法的同意。之後,必須取得個人位置資訊主體的同意。

    第9條(個人位置資訊的使用或提供之限制)

    公司除了有會員的同意或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情況外,使用個人位置資訊或位置資訊使用·提供事實的確認資料時,不得超出使用條款明示或告知之範圍,或提供給第三方。
      1. 根據位置資訊服務的提供,為了計算費用,需要位置資訊使用·提供事實的確認資料時
      2. 為了統計、學術研究或市場調查,加工成無法得知為特定個人之形態後提供時

    第10條(個人位置資訊主體的權利與行使方法)

    ① 會員無論何時皆可對公司撤回對使用個人位置資訊的位置資訊服務提供,及個人位置資訊的第三方提供之全部同意或部分同意。此時公司會廢棄所取得的個人位置資訊及位置資訊使用·提供事實的確認資料。但若僅撤回部分同意,則公司僅廢棄撤回部分的個人位置資訊及位置資訊使用·提供事實的確認資料。
    ② 會員無論何時皆可對公司要求暫時中止個人位置資訊的收集、使用或提供,公司不得拒絕,且需擁有暫時中止的技術手段。
    ③ 會員對公司可要求閱覽或告知以下資料,若該資料有誤,可要求修正。此時若公司沒有正當事由,則不得拒絕會員的要求。
      1. 本人的位置資訊收集·使用·提供事實的確認資料
      2. 依據「位置資訊的保護及使用等相關法律」或其他法律規定,向第三方提供本人的個人位置資訊之理由及內容
    ④ 會員為行使第1項至第3項的權利,需透過公司所定的程序提出要求。

    第11條(位置資訊管理負責人之指定)

    ① 公司為了適當管理·保護位置資訊,並順利處理個人位置資訊主題的不滿,營運時會指定擁有可實際擔負責任之職位者作為位置資訊管理負責人。
    ② 位置資訊管理負責人作為提供位置資訊服務之部門長官,具體事項將載於本條款之附則。

    第12條(損害賠償)

    ① 若公司違反「個人資訊的保護及使用等相關法律」第15條至第26條的規定,導致會員遭受損害時,會員得對公司請求損害賠償。在此情況下,若公司無法證明無故意、過失之情形,則無法免責。
    ② 若會員違反本條款的規定,導致公司遭受損害時,公司得對會員請求損害賠償。在此情況下,若會員無法證明無故意、過失之情形,則無法免責。

    第13條(準據法及審判管轄)

    ① 本條款依據大韓民國法令規定並執行。
    ② 會員及法定代理人的權利與其行使方法,依據提起告訴時的使用者之地址而定,若無地址,則依住處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專屬管轄。但若提起告訴時,使用者之地址或住處不明或居住於國外,則向民事訴訟法上的管轄法院提起告訴。

    第14條(紛爭之調解及其他)

    ① 公司對於與位置資訊有關之紛爭,若當事者之間未達成協議或無法協商,得依「位置資訊的保護及使用等相關法律」第28條之規定,向放送通信委員會申請裁定。
    ② 公司或會員對於與位置資訊有關之紛爭,如當事者之間未達成協議或無法協商,得依「個人資訊保護法」第43條之規定,向個人資訊紛爭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第15條(公司聯絡資訊)

    公司的商號及地址等資訊如下。
      1. 公司商號 : 韓國觀光公社(한국관광공사)
      2. 代表者 : 徐英忠(代理社長)(서영충(사장직무대행))
      3. 地址 : 江原特別自治道原州市世界路10(강원특별자치도 원주시 세계로 10)
      4. 代表號 : +82-33-738-3000

    附則

    第1條(施行日) 本條款於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2條 位置資訊管理負責人以2025年1月為準指定如下。
    1. 負責人: 數位協力室室長 Kim Young Hee(김영희)
    2. 電話 : +82-33-738-3040




    VISITKOREA個人定位資訊處理方針

    本個人位置資訊處理方針的目次如下,包括相關法令所要求的個人位置資訊處理方針必要事項,以及VISITKOREA本身為保護使用者的個人位置資訊所認為的重要內容。


    1. 個人位置資訊的處理目的及保存期間
    2. 個人位置資訊收集、使用、提供事實的確認資料之保存依據及保存期間
    3. 個人位置資訊的作廢程序及方法
    4. 個人位置資訊的第三方提供相關事項
    5. 根據《位置資訊法》第19條第3項之通知相關事項
    6. 位置資訊管理負責人及負責部門之名稱等


    VISITKOREA為了保護資訊主體的個人位置資訊,並迅速且順利處理相關問題,根據《位置資訊法》第21條第2項(個人位置資訊處理方針之公開),制定並公開以下個人位置資訊處理方針。

    1. 個人位置資訊的處理目的及保存期間

    VISITKOREA在位置資訊服務使用條款所規定的目的範圍內,收集、使用、提供個人位置資訊,並依據各類位置資訊訂定處理目的與保存期間。

    服務名位置資訊服務內容與使用目的個人位置資訊使用期間
    VISITKOREA
    位置資訊服務
    o 以使用者現在位置為準,推薦周邊觀光景點資訊
    o 以使用者現在位置為準,推薦周邊活動資訊
    o 若位於大韓民國主要出入境地點,則傳送指引訊息
    至拒絕位置資訊服務時為止
    ※ 個人位置資訊的使用為一次性,不儲存於系統內

    2. 個人位置資訊收集、使用、提供事實的確認資料之保存依據及保存期間

    VISITKOREA根據《位置資訊法》第16條第2項,自動記錄、保存個人位置資訊收集、使用、提供事實的確認資料,該資料會保管1年以上。

    3. 個人位置資訊的作廢程序及方法

    VISITKOREA於達成個人位置資訊的使用或提供目的時,除了位置資訊使用、提供事實的確認資料外,會立即將個人位置資訊作廢。

    4. 個人位置資訊的第三方提供相關事項

    除非會員同意或符合以下項目之一,VISITKOREA使用個人位置資訊或位置資訊使用、提供事實的確認資料時,不會超出使用條款明示或告知之範圍,亦不會提供給第三方。
      • 為了統計、學術研究或市場調查,加工成無法得知為特定個人之形態後提供
      • 其他法令有所規定時

    5. 根據《位置資訊法》第19條第3項之通知相關事項

      • VISITKOREA使用個人位置資訊並提供服務時,需事先於使用條款明示,並取得個人位置資訊主題之同意。
      • VISITKOREA將個人位置資訊提供給第三方時,需立即通知收信者、提供日期、提供目的。

    6. 位置資訊管理負責人及負責部門之名稱等

    分類部門電話
    位置資訊管理負責人數位協力室+82-33-738-3040
    位置資訊處理者海外數位行銷組+82-33-738-3503

    本個人位置資訊處理方針自2025. 7. 1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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